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