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