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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