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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