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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