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