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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