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外商依法取得的捞获物可以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收购或者由外商依法纳税并办理海关手续后运往国外。外商所得外汇收入或者其他收益,可以在纳税后依法汇往国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