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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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活动的管理,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具有商业价值的沉船沉物活动。
沉船沉物的所有人自行打捞或者聘请打捞机构...
第三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
第四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中外双方(以下简称参与打捞的中外双方)的应得收益和其他合法权...
第五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有关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
第六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依照合同规定的双...
第七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共同打捞合同和打捞企业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打捞标的。参与打捞的中外双方在打捞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合同标的的其他沉...
第八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与外商洽谈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确立打捞项目,并组织中方打捞人...
第九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九条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打捞合同签订后,外商应当...
第十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条 外商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或者领海内打捞沉船沉物,应当承担打捞作业期间的全部费用和经济风险。中方打捞人负...
第十一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外商为履行共同打捞合同所需船舶、设备及劳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方打捞人租用和雇佣。
第十二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捞获物(以下简称捞获物)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外商依法取得的捞获物可以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收购或者由外商依法纳税并办理海关手续后运往国外...
第十四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打捞作业者在实施打捞作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国务院...
第十五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实施打捞作业应当自始至终有参与打捞的中外双方的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共同负责捞获物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所有捞获物应当在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止打捞作业,并可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其中已给...
第十八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的沉船沉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