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止打捞作业,并可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其中已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数额按照国家有关海上交通管理处罚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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