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55年5月21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