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十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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