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