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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