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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