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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