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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