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