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 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