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九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九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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