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