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兽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