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兽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