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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