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