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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