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兽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