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兽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