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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