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