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二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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