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