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