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4-08-05 共 1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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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 (一)军人; (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 第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 第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信息化,加强抚恤优待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抚恤优待对象的精准... 第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 第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 第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 第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第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 第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 第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 第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 第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 第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 第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 第二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等。 因公牺牲军人... 第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一条 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 (二... 第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二条 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 第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三条 军人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 第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四条 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 第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 第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六条 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 第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七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 第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 第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 第二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 第二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 第二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 第二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三条 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 第二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 第二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 第二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 第二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 第二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 第三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 第二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五条 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 第二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六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 第二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及时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军士因病致残经... 第二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八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军士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 第二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二十九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 第三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 第三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 第三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 第三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 第三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 第三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第三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 第三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 第三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 第三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 第三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 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 第四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 第四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待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 第三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抚恤优待对象表彰、奖励办法,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抚恤优待对象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参... 第三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对象关爱帮扶机制,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生活状况信息档案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 第三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逐步加大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 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 第四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按照规定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 第四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第四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三条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在公办幼儿园和...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五条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四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八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军士,其符合随... 第四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九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 第五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条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五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适应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适当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第五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第五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 第五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四条 军人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 第四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 第五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五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 第五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 第五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 第五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 第五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 第六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第六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其他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 第六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