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五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