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
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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