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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