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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