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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