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七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