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八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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