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逐步加大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开展走访慰问,及时给予烈士遗属荣誉激励和精神抚慰。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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