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子女,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