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
(一)军人;
(二)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军人家属;
(五)退役军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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