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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