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章 军人死亡抚恤 第二十一条 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