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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