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抚恤优待对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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