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三条 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