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章 军人残疾抚恤 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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