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依法享受家庭优待金、荣誉激励、关爱帮扶,以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养老、交通、文化等方面的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