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抚恤优待对象表彰、奖励办法,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抚恤优待对象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等政策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